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系统相关主体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关于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梧政发〔2016〕46号)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推行教育系统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相关部门(学校、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要求以下对象作出信用承诺:
(一)参加重要考试的人员;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的高校大学生;
(三)申请职称评定的教师;
(四)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置的民办学校;
(五)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六)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实施
(一)规范承诺文书格式。承诺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具体承诺文书格式样本详见附件1-5,相关部门(学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用承诺书内容,形成本县市区和本单位信用承诺样本,报我局办公室备案,联系人:唐小玲,联系电话:3841410。
(二)作出信用承诺。相关部门(学校、单位)要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并汇总填写《教育系统信用承诺台账》(附件6),于每月30日前发送至我局办公室邮箱:jjk3841410@126.com。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信用承诺运用。我局将通过“梧州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承诺对象的信用承诺信息,作为今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部署要求,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落实信用管理规定,形成守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适时组织承诺对象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信用管理培训,增强相关人员的诚实守信意识。
(三)加强督导考核。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情况纳入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等工作制度,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梧州市教育局
2020年6月2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