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5月15日14时许,苍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民警在沙头镇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时查获邱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桂J6EXXX的交通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邱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邱某某于2021年2月2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苍梧公安交警部门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对邱某某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继续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年审、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合并处罚扣3分、罚款1300元、吊销驾驶证。
5月19日13时许,苍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梨埠镇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整治专项行动,在对韦某某驾驶等的桂DBH 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查获韦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韦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梧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苍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对韦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车、未戴安全头盔、二次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合并处罚1850元,行政拘留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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