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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覃莹诉你单位垫付费用争议一案(梧州劳人仲字〔2024〕第167号),于2024年6月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梧州劳人仲字〔2024〕第167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蝶山二路23号西湖大厦8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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