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机构的职能,《意见》进一步明确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指导下,发挥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平台作用,实施实体化办公,代表各级政府组织指导全市消防工作,总结推广全市消防工作先进经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了火灾事故调查制度。规定了建立市、县两级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制度,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按照火灾事故等级,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查明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构建了保障责任落实的制度体系。建立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配套制度,切实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地见效,是《意见》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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