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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梁钰洁诉你公司工资、绩效工资、补偿金等争议一案,由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梧州市蝶山二路23号西湖大厦8楼)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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