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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宋鑫莉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梧州劳人仲字〔2025〕第138号),本委于2025年3月18日已作出《仲裁裁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广西梧州市蝶山二路23号西湖大厦8楼)领取《仲裁裁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则视为送达。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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