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已经2024年3月29日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29日
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在梧州市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梧州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
(一)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处罚款1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拟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者拟没收烟草专卖品(包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案件;
(五)拟决定减轻处罚的案件;
(六)法制审核意见与案件承办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案件;
(八)90日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九)上级机关要求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十)对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
(一)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处罚款2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拟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者拟没收烟草专卖品(包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案件;
(五)拟决定减轻处罚的案件;
(六)直接查处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案件;
(七)法制审核意见与案件承办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八)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案件;
(九)90日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十)上级机关要求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十一)对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单位负责人应包括本级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分管专卖工作的副职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参与讨论,但不属于作出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布的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梧烟专〔202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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