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

2024/04/29 9.3k 阅读 135 点赞

《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已经2024329日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5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429


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在梧州市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梧州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

(一)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处罚款1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拟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者拟没收烟草专卖品包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案件;

(五)拟决定减轻处罚的案件;

(六)法制审核意见与案件承办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案件;

(八)90日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九)上级机关要求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十)对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

(一)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处罚款2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拟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者拟没收烟草专卖品包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案件;

(五)拟决定减轻处罚的案件;

(六)直接查处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案件

(七)法制审核意见与案件承办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八)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案件;

(九)90日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十)上级机关要求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十一)对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单位负责人应包括本级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分管专卖工作的副职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参与讨论,但不属于作出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布的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梧烟专〔2023〕33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