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宋彤宇就《梧州市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梧农局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宋彤宇: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意义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宋彤宇:
我市此前没有明确农用薄膜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局部地区仍存在厚度小于0.01mm的超薄地膜隐蔽销售和使用,农民环保意识不高,在农用薄膜使用、回收方面意识不高,因此,为防治农用薄膜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迫切需要出台本《办法》,以建立健全我市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体系。
三、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宋彤宇:
《办法》分为总则、生产和销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计3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为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规范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行为,《办法》规定:一是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和广西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农用薄膜生产者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参数报告,依法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等。二是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采购和销售具有依法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用薄膜,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农用薄膜;要依法建立采购、销售台账。三是农用薄膜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农用薄膜,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
(二)落实回收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都是农用薄膜的回收主体,为落实不同主体的回收责任,《办法》规定:农用薄膜生产者负责履行回收其生产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义务,销售者负责履行从销售对象回收其经销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义务,并及时将回收废旧农用薄膜交回生产者或者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废弃农用薄膜,及时交至经销者、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三)鼓励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农用薄膜的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办法》规定:一是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和再利用的指导、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捡拾废旧农用薄膜,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立回收废旧农用薄膜网点提供便利。三是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农用薄膜管理涉及面广,只有从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才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个多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因此,《办法》规定:一是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等制度。二是明确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中的相应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明确发展和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明确法律责任。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农用薄膜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解读机关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774—383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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