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2020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2022年6月20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工作方案》(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要求全区开展制定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工作,2023年1月1后广西全区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若不及时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会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影响我市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影响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落实上级征地改革要求,推进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开展我市的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完成了初步成果论证和成果听证,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要求,现按规定公布实施梧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制定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解决征地过程补偿标准不够统一,补充差异过大,征地工作难以推进,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等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同地同价原则。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制定公布,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征收同一片区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相同。一个县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级别原则上控制在3—6个级别以内。同一区片内包含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充标准另行制定。
(三)协调衔接原则。
在制定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过程中,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做好全市七个县(市、区)相邻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相衔接,做好同一个县(市、区)内各个区片的综合地价相衔接;做好与其他13个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衔接,通过协调平衡缩小相邻区域的差距。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测算方法
各县(市、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划定区片范围,综合测算补偿标。
四、费用构成
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五、适用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六、新旧标准衔接说明
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解读单位: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李庆华
联系电话:0774—602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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