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梧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 技术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26 1.0w 阅读 401 点赞

局直管各学校、二层机构: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

〔2018〕14 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 22 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 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52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小 学、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梧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梧州市教育局

                      2022年1月26日


梧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发挥普通中小 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人员的 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人才队伍建 设,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

〔2018〕14 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 22 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 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52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 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普通高中(自治区示范性高 中、特色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 单位及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 德为先,突出业绩,鼓励创新创造,激励团队建设;坚持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突出重 点。坚持群众公认与专家考评相结合;坚持向基层一线、工作 实绩倾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三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和区市教育教学领域急需的专业学科 带头人。全市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30%统筹设置。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结 合全市教育战略布局和岗位结构优化需要,统筹配置并核准全 市三级岗位数量。

第六条 三级岗位应设置在本单位主序列专业技术岗位,并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岗位分布。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凡政治表现、廉洁情况、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方面存在问题以及受到违纪处分在影响期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专业技术条件

(一)直接申报条件

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竞聘三级岗 位: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模范教师”、“五一劳动奖章”人员;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及以上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

4.教育部颁发的本学科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委员; 5. 自治区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6.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第二层次人选;

7. 自治区专家;

8. 自治区杰出专业技术人员。

直接聘任或从区外、市外引进具有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 资格的人员,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可以直接聘用。

(二)符合一定任职年限的申报条件

聘任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3 年 ( 含3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 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竞聘三级岗位:

1.省部级“教学名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 育工作者”、“模范教师”、“五一劳动奖章”人员;

2. 自治区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3. 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本学科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委员;

4. 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特级教师和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5.主持完成 1 项省部级或2 项市级科研推广项目,并通过 相关部门结题验收人员;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 篇以上人员;

7.聘任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5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8.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奖项、项目或成果奖获得者。

第十条 直接申报、竞聘申报三级岗位的有关业绩成果应为 任现职以来所取得。外省市取得的业绩成果需本市相关职能部 门核准认定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三级岗位由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协同管理,符合

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一)市人社局根据三级岗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 况,核定使用三级岗位数。

(二)各单位根据核定使用三级岗位数和申报条件,组织 推荐三级岗位申报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本人自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市教育局。

2.推荐公示。申报三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均须在单位较 大范围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3.资格审查。市教育局根据岗位聘用(晋升)相关规定对 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4.核准。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 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三级岗位人员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符合 不受聘用年限限制人员,单位可随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实施市委、市政府重大人才项目,事业单位引进 海外、市外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要申请特

设三级岗位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0号)和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条件及时申报。

第五章 聘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经核准的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由所在单位与其 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并从聘用的次月 起按新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三级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 年,聘期最长不得 超过5 年。

第十六条 三级岗位受聘人员需在聘期内重点完成以下工 作:

(一)积极参与本系统乃至全市教育、本学科教学及科研 等业务活动,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任务。在聘期间, 确定1-2名优秀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培养对象至 少主持一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主持或参与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一项。

第十七条 对三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 核。年度考核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施,并作 为聘期考核的依据。聘期考核以岗位基本要求为基础,以聘用

合同确定的职责任务和目标为重点,考核受聘人员聘期内德、 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核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转 化业绩、岗位创新能力和团队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部署。三 级岗位人员中,属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 施。

第十九条 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 对聘期考核合格的,单位应予以续聘。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单位应予以降低岗位等级聘用。

第六章交流与退出

第二十条 具备三级岗位聘用资格人员交流到全市其他事业 单位的,可经过以下程序聘用:

(一)现工作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岗位设置情况和专业学 科建设需要提出设置三级岗位的申请,逐级上报至市人社局。

(二)人社局会同现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 在原单位三级岗位聘用期间的专业履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市人社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三级岗位所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

聘用单位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至市人社局,取消其岗位聘用资格:

(一)弄虚作假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三级岗位的;

(二)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连续两 年基本合格的;

(四)调转到梧州市外单位工作的;

(五)经认定应当取消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被确定为三级岗位的人员,已达 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二十三条 三级岗位所聘人员改聘(任)事业单位非专业 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事业单位的,不再执行 三级岗位相关待遇,但可保留其岗位聘用资格,保留期限为3 年。

第二十四条 三级岗位所聘人员退出、交流、晋升或降低岗 位等级、改聘非专业技术岗位时,随即核销所设置的三级岗 位,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市人社局备案。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向自治区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 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应加强对三级岗位设置和 人员选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申报程序及工作纪律的单位,责 令及时整改、暂停申报推荐,直至撤销聘用岗位,并对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和问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 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梧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