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实施后,对今后的仲裁办案工作有哪些积极影响以及对当事人维权有什么便利?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调查取证、信息化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新规定,将有效促进仲裁办案进一步整合人力、物力、节省办案时间,优化办案流程,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有助于及时修复劳动人事关系的运行秩序,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在当事人维权方面,一是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事人除了可当面提交仲裁申请书,还可通过仲裁委指定的互联网渠道、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提交。二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远程调解、远程庭审或书面审理的方式参与仲裁活动。《条例》明确规定了从仲裁活动的全过程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有效降低当事人争议成本,切实减轻当事人来回奔波的劳累,也杜绝了疫情防控期疫情感染的风险。而对于新冠疫情期间因当事人受疫情管控等原因无法实地参与仲裁活动的案件,《条例》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相关规定能确保案件如期开展,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是全国第一个把“互联网+调解仲裁”列入法规条款,请问我市如何开展这项工作的?
答:广西是在全国第一个把“互联网+调解仲裁”列入法规条款,填补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化建设的法规空白。我市仲裁部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落实好这项规定:一是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和信息化技术优势,借助同级人民法院“双网”平台远程办案,实现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等线上仲裁活动的常态化、智能化、规范化,极大方便了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大幅降低了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成本,提高了仲裁办案效能。二是创新开展开庭前质证告知案审程序,要求当事人收到仲裁委送达的证据后,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形成书面质证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方式发送书面质证意见至仲裁委,努力以较小的调解仲裁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为适应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形势显著变化,进一步提高全市调解仲裁信息化水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调解仲裁”2020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83号)有关精神,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使用广西全区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系统。正式使用后,将逐步实现办案系统“机构全覆盖、案件全覆盖、流程全覆盖”,即所有仲裁机构全部使用系统、所有案件全部使用系统、所有处理流程全部使用系统。
3.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出台后,劳动者可以通过注意哪些方面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近两年因为疫情影响,不少企业的经营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甚至有的企业停产倒闭,从而导致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案件主要涉及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方面较多。劳动者与企业可能会因工资支付标准发生争议、有的企业不承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丢失,能够证明每月工资情况的工资条、工资支付银行流水、工作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可以成为证明双方之间关系的重要证据,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并保管好。劳动者在应聘工作时要懂得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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