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我市制定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准。本《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规定。
本规定自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实施前尚未上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应执行本规定。《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版)同时废止。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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