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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覃莹诉你单位垫付费用争议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梧州市新兴三路69号附楼,联系电话0774-6029381)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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