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住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0日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及备案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和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核、清理等文件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本局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制度;本局代拟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审议前的程序,适用本制度。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且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收费;
(四)行政强制;
(五)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
(七)阻碍改革创新;
(八)法外设定权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职能科室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下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计划,由局办公室局统筹报局班子审定。临时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需局分管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需要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当通过局网站或者采取有利于公众为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其他部门及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科室(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报审时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起草科室处理完反馈意见后,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二)公开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意见、听证会、论证会记录公平性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有关材料;
(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参阅材料。
起草科室报送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书》,并由起草科室负责人签字,几个科室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科室负责人共同会签。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集体讨论前,起草科室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重大、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科应认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政策法规科同时还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局法定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
(三)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四)是否同上级机关或者本局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五)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
(六)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是否完整、规范、符合要求,用语是否准确、清楚;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局各有关科室(单位)具体业务的有关内容,不属于合法性审核的范围。
第十四条 有关领域上级相关规定已经比较全面具体的,不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通过非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达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目的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或者变相照搬照抄相关规定篇幅较大的,视为无制定的必要。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科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科室:
(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科室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未按照本制度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和听取意见的;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由起草科室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局代拟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将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科室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局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材料;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
(八)如开展了听证会、论证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应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本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使用“梧建规”作为发文代字,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本局代拟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印发公布。
第十九条各起草科室(单位)应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材料报径送市司法局备案,同时报送一份由政策法规科存档。
局办公室还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材料。
第二十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与清理,并及时将清理后决定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