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梧州市列为社会保险费征管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7月起,梧州市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20日起,梧州市行政区划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部门不再负责征收工作。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人员增减变更等手续继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将单位及职工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税费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税收完税凭证,不再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如用人单位确需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可以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窗口办理。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市地税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和公布,未尽事宜可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部门了解。
梧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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