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1/25 3.8k 阅读 80 点赞

市职教中心,梧州医专,各县(市、区)教育局,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局直管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全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5日


全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为科学、规范、有效、及时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指导和应对疫情处置工作,防止疫情在校园内流行漫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疫情防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防控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快速反应、科学规范,把握主动、正确引导。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制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调整完善梧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架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梧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工作组、数据信息组、后勤保障组、教育教学组、安全保卫组、督导工作组、组织纪律保障组等八个工作小组,承担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相应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各学校要建立学校、年级、班级、家长四级防控工作联系机制,逐级落实责任报告人,及时收集和报送相关信息。加强与属地卫生健康、疾控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开展联防联控,并取得技术支持。

四、应急措施

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自治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做出相对应的应急响应。

(一)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

1.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新冠肺炎常态化管理措施,开展学校疫情防控工作。

2.各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及疫情监测联系电话,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每日专人负责定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3.加强出入校园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严格登记来访人员,对出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测温、扫码等。

4.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准确掌握重点人员去向和健康状况。严格落实入境和从中高风险地区返校的师生疫情防控要求,对入境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居家隔离观察 7 天+自我健康监测 7 天+核酸检测 4 次”健康管理服务措施;对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乡及外来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核酸检测 3 次”健康管理服务措施。被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

5.学生在校期间,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落实学生晨午检制度和师生员工因病缺课/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日常防控。因病缺课/缺勤人员应根据医院返校证明和隔离期限确认后,方可返校。发热的人员必须持相关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才可返校。

6.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教师—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教师发现学生有新冠肺炎早期症状、疑似病例以及因病缺课/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7.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运动场馆、实验室、厕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每日清洁消毒、通风换气。

8.各学校在师生中深入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多形式开展疫情期间心理健康服务,疏导师生情绪。利用告家长书、家长微信群等形式,宣传新冠肺炎知识,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二)学校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措施。

学校落实好上述各项防控措施时,如果出现新冠肺炎疫情,还应强化疫情监测、病例管理、感染控制、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减轻疫情危害,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应对。

1.出现个别确诊病例。一旦发现师生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应立即让其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并安排在(临时)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暂时隔离。同时通知家长,并由专车转诊到定点医院。密切配合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师生心理疏导,稳定其情绪。配合疾控部门做好同班同学等密切接触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如出现确诊病例学校对其所在班级教室、宿舍、办公室以及其他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迅速切断感染源。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实施观察、隔离、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安排专人指导和服务,提供生活保障和心理辅导。疫情未解除期间,学校不举办大型聚集活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通报,并进一步加强辖区学校的防控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增强师生员工的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出现死亡病例的,要做好家长或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发现病例的,就地隔离治疗,按照当地要求进行防控。

2.连续出现或发现多起确诊病例。一所学校出现多起确诊病例,学校可视情况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局部或全部停课措施,学校内进行全面消毒,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观察、隔离等防控措施,同时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和生活保障,居住环境等应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及时进行全面消毒。加强校园出入管理,严禁来访人员进入校园,严格控制学生外出,师生在校园内学习活动尽量戴上口罩。出现死亡病例的,要做好家长或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 

(三)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1.信息报告。实行新冠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疫情解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汇报。市职业教育中心,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管各单位于每天17:00前向市教育局基教科报告。各单位发生疫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次报告。市职教中心、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管各单位及时报告市教育局,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市教育局接报后分别报梧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和自治区教育厅。

市教育局基教科电话:3829066,传真:3851838,电子邮箱:wzsjcjy@126.com。

市教育局值班室电话:3865209、3824912,传真:3851838。

2.信息发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由当地或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发布。

(四)舆情引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管控,引导师生员工正确对待疫情,稳定情绪,防止恐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主管责任,学校要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带领党员干部教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学校要提前制定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方案,做到“一校一案、一校一策”,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岗位职责。

(二)信息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疫情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确保通信和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三)物资保障。各学校做好红外体温测量仪保养和检修工作,按要求储备足量体温计、洗手液、消毒液、应急药品、口罩等各类防护用品。

(四)资金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五)人员保障。依靠当地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卫生管理人员、校医、保健教师及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并根据防控实际情况调配工作人员。

六、秩序恢复

学校疫情解除后,工作重点要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各学校要做好师生思想引导工作,解决好师生实际困难,加大校园环境整治力度,对宿舍、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因疫情住院治疗的师生员工,必须在恢复健康、经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上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总结疫情与应急处置经验教训,对疫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学校教育 教学秩序恢复。

七、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流行漫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建立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缺勤登记及追踪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或已建立制度但未落实到位的。

(三)发生疫情后,责任报告人迟报、漏报、瞒报或授意他人迟报、漏报、瞒报疫情的。

(四)学校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不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妨碍和拒绝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对卫生健康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间进行整改的。

(六)其他失职行为直接导致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的。

八、附则

本预案由梧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政策解读:关于《全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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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