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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

2018/12/05 1.3k 阅读 111 点赞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

一、伤残津贴。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2567元、2053元和1540元。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

四、工伤保险待遇补差。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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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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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