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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永安诉你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争议一案(梧州劳人仲字〔2026〕第16号),本委于2026年2月9日已作出仲裁裁决书(梧州劳人仲字〔2026〕第1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决书。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广西梧州市蝶山二路23号西湖大厦8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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