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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权向本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现鉴定结论书已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梧劳鉴伤字〔2025〕296号),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梧州市西堤三路11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对该《初次鉴定结论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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