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品森鑫投资有限公司、赖万绍: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冬玲、黄婵梅、李少军、罗凤萍、黎福金、林敏辉、黄镜源、陆军、吴俊威诉被申请人南宁市品森鑫投资有限公司、赖万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梧州劳人仲字〔2023〕第573至581号),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南宁市品森鑫投资有限公司、赖万绍公告送达梧州劳人仲字〔2023〕第573至58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69号附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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