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修订后,我国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施行,是自治区主动应对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形势重大变化的重要举措,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事关全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及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立法背景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全区规模性劳动争议增多,劳资纠纷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社会矛盾与风险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的要求,解决涌现的新型劳动关系,提高“互联网+”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效率等问题,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管理,统一仲裁受案范围、管辖和仲裁主体确定及案件仲裁程序标准化,为我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提供法治依据支撑,综上,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依据。制定《条例》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同时借鉴了广东、浙江、山东等省的立法经验。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全篇分为总则、预防、调解、仲裁、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六十七条,并具有八大特点。
一是设立“预防”专章,把预防摆在更重要的位置,有利于实现源头治理目标,适应了近年来广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案情日趋复杂等重大变化的社会需求。
二是在全国第一个把“互联网+调解仲裁”列入法规条款,填补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化建设的法规空白。
三是顺应优化简化仲裁办案流程的趋势,规定了可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形。
四是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特殊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求。这是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争议处理经验的总结和实际工作的结合运用。
五是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给予办案补助,将极大推动广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解决调解阶段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
六是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务中复杂的特殊当事人常见的特殊情形作出规定,有利于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统一标准和实务操作。
七是设立“电子送达”条款,明确将各地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府网站等作为仲裁文书公告送达的有效法定途径。将有效解决仲裁文书送达难、送达成本高的问题。
八是突出“广西特色”,设立专门条款,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细化规定。明确部门职责,发挥广西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起步较早、基础较好的优势,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区域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广西调解仲裁法律服务质效的巩固和提升。
三、突出人社部门职能特点,推动《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我市在主要以下几方面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主要内容和要求。《条例》颁布施行后,我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学习、宣传,一是组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条例》专题学;二是针对《条例》内容开展调解仲裁业务骨干带领学、案件实务结合学、座谈研讨交流学。
(二)广泛宣传引导,营造学《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一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分园区和企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刊登《条例》全文进行宣传;二是通过适当方式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单位以及调解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发放《条例》手册进行宣传。努力推动《条例》内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沟通协作,增强对《条例》的执行力和协同力。《条例》内含预防、调解、仲裁多个章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单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很难达到目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协同开展。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动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法院、总工会、企联、工商联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挥作用,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大格局的形成。
四、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推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高水平
《条例》是我们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重要指南,我市注重学以致用,把《条例》的具体条款贯彻落实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每一项工作部署、每一件案件处理中,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条例》施行一周年以来,我市调解仲裁工作成绩显著,2022年上半年,全市仲裁机构共处理案件1289件,基层调解组织处理案件487件,仲裁结案率为93.57%,调解成功率为75.12%。市本级仲裁院共处理案件428件,基层调解组织处理案件351件,仲裁结案率为93.75%,调解成功率为75.24%。
《条例》的施行,适应新时代事业发展需要,重点解决了调解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机制不完善、职责不明确、保障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程序不明晰等问题。为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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