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9日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
梧州市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户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卷烟零售户通过书面承诺形式,参与信用积分管理。
第二章信用积分
第四条 卷烟零售户的信用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其实际经营行为的信用状况,分别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
第五条 卷烟零售户履行信用承诺,积极配合市、县烟草专卖局的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进行信用加分。
(一)自愿签署“卷烟零售户信用承诺书”的一次性加1分。
(二)自愿加入卷烟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且按时参加诚信互助小组会议的,每次加1分,每季度评价一次。
(三)将卷烟配送包装塑膜进行收集、整理,积极配合卷烟包装塑膜回收的,加1分,每季度评价一次。
(四)国内大型零售连锁企业、加盟终端、合作终端、现代终端等自愿并真实、全面、及时与烟草共享相关数据的,加2分。
(五)模范遵守烟草专卖法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年内未发生违法行为的加2分,每年评价一次。
(六)获得县级烟草专卖局(营销部)荣誉证书或表彰奖励的,一项加1分;获得市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荣誉证书或表彰奖励的,一项加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烟草专卖局(公司)荣誉证书或表彰奖励的,一项加3分。累计最高3分,每年评价一次。
(七)积极参加烟草系统组织的培训会、经验分享会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2分。每年评价一次。
(八)积极提供涉烟违法违规线索,且经查属实的,案值在1万元以下,每次加2分;案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次加3分;案值在5万元以上,每次加5分。每季度评价一次。
(九)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获镇(乡)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分;获县(区)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获地(市)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每年评价一次。
第六条 根据零售户的守信情况、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性信用扣分的分值为:5分、10分、15分、20分、30分五种。
第七条 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5分:
(一)卷烟经营与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且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未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卷烟销售警示标识的;
(四)停业、歇业不及时、主动办理停业、歇业申请的;
(五)未明码标价、未明码实价销售的;
(六)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5条以下的;
(七)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5000元以下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10分:
因零售户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超出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三)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5条以上30条以下的;
(四)一次性被查获假烟、走私烟在5条以下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六)经书面通知,仍未明码标价、明码实价销售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15分:
(一)在经营场所悬挂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的;
(二)未在许可证核定的地址经营的;
(三)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四)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3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五)一次性被查获假烟、走私卷烟在5条以上10条以下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七)违法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20分:
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第七条第(一)项以外改变,未主动变更登记的;
连续三个月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领取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五)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50条以上的;
(六)一次性被查获假烟、走私烟在10条以上30条以下的。
(七)连续3次未参加诚信互助小组会议的。
(八)拒绝、阻碍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的,该职务包含市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行政送达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30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
(二)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累计两次以上的;
(三)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3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四)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七)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
(八)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该职务包含市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行政送达等。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根据零售户的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划分为六级:
(一)AAA级:信用积分在120分以上;
(二)AA级:信用积分在110分以上120分以下;
(三)A级:信用积分在100分以上110分以下;
(四)B级:信用积分在90分以上100分以下;
(五)C级:信用积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六)D级:信用积分在80分以下。
第十三条 卷烟零售户对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对卷烟零售户的信用积分及信用等级通过诚信互助小组会议、金叶飘香公众号或其他电子形式予以告知。
每年至少告知一次。
第十四条 卷烟零售户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系统平台向辖区烟草专卖局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第四章信用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卷烟零售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具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每季度统计一次。
第十七条 对失信类零售户建立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两种信用修复机制。
第十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信用主管部门制定卷烟零售户信用监管实施细则,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对卷烟零售户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根据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市烟草公司可以在客户分档、货源投放、小组建设、终端建设、信息公开、经营赋能、消费引流等方面对卷烟零售户实施相应的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卷烟零售户的信用积分、守法情况、客户档级、经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作为年度评选的主要依据,授予“守法诚信经营户”牌匾,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加强外部信用信息综合应用,鼓励市、县烟草专卖局对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信用核查。加强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双向应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信用年评价加分每年统计一次,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标注外,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案值”按照零售指导价计算;对于一种失信情形同时符合第六条至第十条中两种以上记分标准的,从重记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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