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县级林长考核评价机制,客观科学反映县级林长履职尽责情况,切实提高我市林长制工作实效,我办根据近两年我市县级林长考核评价工作实际,结合今年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再次修订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对《梧州市县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并已经市领导审定。现将《梧州市县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林长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县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建立完善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林草湿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对县级林长、副林长的考核。
第三条对县级林长的考核评价,采取日常监督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价、综合督查、明察暗访发现按评分细则应扣分的事项,在年终考核评价时作为扣分依据。对县级林长开展的考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市林长办公室在市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县级副林长的考核指标由各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在县级林长的领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第四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和目标考核,总分100分。
第六条工作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林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评,主要包括:林长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办公室履职情况、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林长制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由市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内容和分值。
第七条目标考核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林草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管理、重要湿地及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林草灾害防控、财政林业直达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年度支出进度等。具体由市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考核内容和分值。
(二)个性指标。
个性指标是指列入各县(市、区)林长个人年度任务清单的重点工作、重大生态工程、涉及林草湿难点问题,由市林长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县(市、区)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分值。
第八条年度区域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批示、督办等文件时间为准),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一)在自治区对市级林长年度考核中导致梧州市被扣分的责任县(市、区),按所扣分值2倍在考评总分中扣分。自治区对市级林长年度考评的扣分情形:
1.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次扣5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3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职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2分。
2.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约谈的,每次扣4分;1次挂牌督办完成整改的,每次只扣0.2分,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1分;挂牌督办2次或2次以上,从第二次起,完成整改的,每次只扣0.5分,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约谈的,每次扣2分;1次挂牌督办完成整改的,每次只扣0.1分,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5分;挂牌督办2次或2次以上,从第二次起,完成整改的,每次只扣0.3分,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1分。
3.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5分。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0.8分;被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8分;被厅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4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4.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5分;被自治区主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2分。
5.被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通报批评或对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5分。
6.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被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每件案件扣0.5分;落实检察建议不力的,每件案件扣0.2分。
7.在国家对我区的林长制考核评价中,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到位、森林火灾多发,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力度不够、违法案件多发,导致我区单项排名全国后5名问题突出的市,每项扣3分;导致我区单项排名全国后6-10名问题突出的市,每项扣2分。
8.在自治区对梧州市市级林长年度指标考核中导致梧州市被额外扣分的。
(二)被市领导批评、批示督办的,每次扣0.8分;被市委、市人民政府约谈的,每次扣0.4分;在全市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0.4分;
(三)被市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四)被梧州市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分计。扣分不设上限。
第九条在年度林长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批示等文件时间为准),在林长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
(一)为梧州市在自治区对市级林长年度考评中争取到加分的,以自治区总林长办审核通过给予梧州市加分的分值折算计入各县(市、区)县级林长年度考评加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加分细则如下:
1.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2分。
2.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中央部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分;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中央部委副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0.5分;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中央部委(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0.5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3.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书面经验交流的,每次加1分;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书面经验交流的,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4.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书面经验交流的,每次加1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书面经验交流的,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5.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5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2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6.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2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1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05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7.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0.5分。
8.获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简报》和自治区林业局门户网站林长制工作专栏采纳信息总数排名前3的,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9.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度提出倡导性任务,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不完成不扣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县(市、区)为梧州市争取到以上第1~4种类型的加分的,按所加分值的2倍在考评总分中加分;争取到第5~9种类型的加分的,按所加分值的1倍在考评总分中加分。为梧州市争取的上述加分由多个县(市、区)共同完成的,由市林长办根据贡献情况对有关县(市、区)分配加分分值。
(二)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地方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市领导肯定性批示,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或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0.05分;获市林业局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03分。
(三)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市主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0.03分。年度在广西智慧林长平台上获审核通过发布的信息总数在全市各县(市、区)中排名前2名的,分别加0.02分、0.01分。
(四)市林长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度提出倡导性任务,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不完成不扣分。具体任务和分值随个性指标一并下达。
所有加分事项必须是以林长制为主题,仅冠以林长制名义,与林长制工作关联不大,没有林长制实质性内容的,不予加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三章考核实施
第十条由市林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开展考核,或者由市林长办公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近5年内主持过市级、县级森林资源清查,市级、县级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核验等业务。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实施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林长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按时将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林长办公室。自治区统一组织监测考核的考核指标,以自治区核定的数据为准,市统一组织监测考核的考核指标,以市核定的数据为准,县级无需提交该项考核指标佐证材料。
(二)考核评估。市考核组或第三方评估单位根据考核要求,结合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情况等开展评估,并按要求开展专项抽查、实地核查。
(三)结果复核。市林长办公室将市考核组考核结果或第三方评估结果反馈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如对考核评估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市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核。
(四)结果审定。市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市林长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本年度我市在自治区对市级林长考核中的等次,按考核得分高低,分四种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一)我市获得优秀等次,则按4个县(市、区)优秀等次、2个县(市、区)良好等次、1个县(市、区)合格等次或不合格等次确定,得分低于80分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我市获得良好等次,则按3个县(市、区)优秀等次、3个县(市、区)良好等次、1个县(市、区)合格等次或不合格等次确定,得分低于80分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我市获得合格等次,则按2个县(市、区)优秀等次、2个县(市、区)良好等次、3个县(市、区)合格等次或不合格等次确定,得分低于80分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我市得分排名为全区后三名,则按1个县(市、区)优秀等次、2个县(市、区)良好等次、4个县(市、区)合格等次或不合格等次确定,得分低于80分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年度区域内因林长履职不力发生以下情形的,林长当年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
(一)导致梧州市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
(二)导致梧州市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的。
(三)导致梧州市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约谈或对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书面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达2次以上的(含2次)。
(四)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
(五)发生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或特别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的。
(六)考核评价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考评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县(市、区)林长、副林长以及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内出现严重的涉林违纪问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受到重大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或政务处分(行政撤职及以上),或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的,责任县(市、区)的考评结果直接下调一个等次。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由市林长办公室在全市进行通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和市审计局,作为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及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在每年召开的市林长会议上,安排考核评价得分前两名并且结果为优秀的县级林长作经验介绍,安排考核评价得分后两名的县级林长作表态发言。
第十八条市林长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对县级副林长,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的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梧州市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林长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发布的《梧州市县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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