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提高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质量,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并及时调整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指出,各地需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梧州市1999年首次发布声环境功能区划(梧政发〔1999〕53号),2019年进行首次调整(梧政办发〔2019〕94号),执行至今将近五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梧州市城市规模、建设功能用地、城市功能布局、城市路网及各类声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已经不能满足梧州市的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梧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
二、区划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3年)(在编)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三、任务目标
提升梧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减少噪声扰民纠纷,持续推进我市声环境质量改善。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区划范围
本次调整后的区划范围主要包括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的城市规划建设集中区。
(二)区划情况
本次调整后的区划总面积149.50平方公里,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附近区域,面积5.85平方千米。2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为除1、3、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区域,面积68.08平方千米。3类声环境功能区为包括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高新片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粤桂江南片区/粤桂江北片区)、工业集中区(莲花山片区)、工业集中区(钱鉴片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社学片区)、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梧州市长洲不锈钢制品产业园区、梧州商贸物流园区、工业集中区(外环路片区)共9个区域,面积41.11平方千米。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4a类和4b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主要道路各类交通干线两侧(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快速路,不含无名路)共156条、内河航道(桂江、西江浔江航道)两侧、公路场站(梧州综合客运枢纽站、金晖梧州汽车站、白沙服务站)、25个港口码头及作业区,面积共32.44平方千米;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及2个铁路场站(梧州南站、梧州火车站),面积2.02平方千米。
(三)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表1 声环境质量标准
|
类别 |
昼间[dB(A)] |
夜间[dB(A)] | |
|
0类声环境功能区 |
50 |
40 | |
|
1类声环境功能区 |
55 |
45 | |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60 |
50 | |
|
3类声环境功能区 |
65 |
55 | |
|
4类声环境功能区 |
4a类 |
70 |
55 |
|
4b类 |
70 |
60 | |
|
注: ①“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 ③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 |||
(四)名词解释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珍稀动植物集中分布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中心城区中的城中村;乡村区域中的集镇、城边村、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说明: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梧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主要包括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的城市规划建设集中区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调整后的《梧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岑琼燕
联系电话:1887747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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