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适应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要求,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明确许可权责,结合我局实际,依据中央、自治区、梧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梧政发〔2022〕37号)等精神和工作要求制定。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七)《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8〕48号)
(九)《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梧办发〔2019〕14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9号)
(十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许可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6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10号)
(十三)《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梧政规〔2021〕3号)
(十四)《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梧政发〔2022〕37号)
三、《工作方案》主要条款内容说明
《工作方案》共七章节,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要求、落实工作保障、授权期限七部分。
(一)关于工作内容
《工作方案》适用于《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梧政发〔2022〕37号)中明确由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全部负责实施和部分负责实施的许可事项,明确全部负责实施的许可事项由局辐射环境与监测应急科以本局名义具体实施,部分负责实施的许可事项,授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具体实施(部分行政许可市级权限由市行政审批局实施)。
(二)关于工作范围
明确辐射环境与监测应急科负责实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辐射安全许可”;授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各辖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县级权限部分,并明确责任单位和对口指导科室(单位),以便日后开展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关于工作职责
《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单位只能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在所在辖区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同时,明确“谁审批、谁监管”和“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承办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事件、上级部门行政问责均由各被授权单位具体承办,对外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产生严重后果的,授权单位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四)关于工作流程
《工作方案》明确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服从属地政府关于政务服务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并依照现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应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五)关于工作要求
《工作方案》明确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权限范围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落实工作责任,正确行使行政许可职权,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审批质量关,对承担的行政审批具体内容和结论负责,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应统一使用由市生态环境局刻制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指派专人管理公章,明确责任,做好使用登记存档备查。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开展业务指导和服务,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涉及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辖区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事宜,暂按《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梧政发〔2019〕32号)执行。在《梧州市推进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涉及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辖区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事宜,由市生态环境局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辖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协调落实。
(六)关于落实工作保障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160号)明确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要求
(七)关于授权期限
明确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实施行政许可授权期限为1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授权。授权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委托的,授权自动终止。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科 谭琨琪
联系电话:0774-384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