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切实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梧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
(四)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住保房控〔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工作目标,三是基础制度,四是支持政策,五是监督管理,六是保障措施。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200套,其中2022年筹集建设不少于600套。到2025年,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进一步推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立,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
(三)基础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引导多方参与、户型面积标准、引导集中建设、租金标准等事项。
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有住房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门槛。
二是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增加供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住宅型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宿舍型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剩余房源),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三是根据《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住保房控〔2022〕2号)要求,明确集中新建的项目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的项目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鼓励将规模较小、布局分散的项目集中规划,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实施方案》明确通过采取土地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税费金融政策支持等举措,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规定通过纳入服务平台监管、加强权属管理、严格项目准入退出、明确运营年限等措施,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单位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共同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解读机关: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方晓
联系电话:0774-388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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