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梧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18/12/29 9.9k 阅读 459 点赞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增加、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社会对资源需求量不断的增大,大规模的无序开发建设,造成湿地破碎化、湿地面积萎缩、水体污染加剧,已经严重威胁着工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自身对于淡水资源和良好生态环境需求。

梧州市湿地资源主要有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两大类,连片面积8公顷以上的各类湿地总面积32035.3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55%,其中自然湿地28149.2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87.87%,人工湿地3886.15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12.13%梧州湿地以天然湿地为主。目前,梧州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为我市唯一一个试点建设的国家级湿地公园。目前,我市以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形式保护的湿地面积已达10887.08公顷,湿地保护率为33.98%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市湿地保护问题仍十分突出,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围垦、外来物种入侵和基建占用成为威胁湿地生态状况的主要因素。因此,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目的的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各项制度措施还有待加强,制定湿地保护修复修复制度迫在眉睫。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林函湿字20176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及《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

二、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3.2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8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36%以上。

(二)主要内容

《梧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4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包括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湿地修复制度、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健全湿地用途管制机制等五个方面18项任务,在各项工作任务中落实职责到相关部门。

第三部分实施时间安排包括研究启动阶段、全面推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三个阶段。主要是明确主要工作和时间节点,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法规、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及加强宣传教育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作为“实施工作方案”主体文件后的附件《梧州市湿地面积总量目标管控表》、《梧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主要任务分解表》、《梧州市设立湿地类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计划表》和《梧州市湿地斑块一览表》,将梧州市2020湿地保有量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湿地保护修复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

三、亮点解读

(一)建立梧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了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问题。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我市连片面积8公顷以上的各类湿地总面积3.2公顷,湿地管理权属部门涉及水利、林业、环保、农业等多个部门,由于湿地管理涉及多部门,没有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很多工作难以推进。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指导,统筹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了梧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旅游发展委、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梧州海事局、梧州航道管理局和梧州市水文水资源局等14个单位组成,市林业局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这样,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才真正落实到位。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解决了湿地保护的责任落实问题。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功能管制和分级管理,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根据湿地生态状况变化定期更新。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

(三)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现有湿地面积不减少。将全市3.2万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及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权属单位。同时,统筹实施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工作,依法依规加强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

(四)紧抓湿地利用监管的薄弱环节,着力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湿地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多举措恢复原有湿地,增加湿地面积。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

(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解决湿地资源相关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问题。健全湿地监测评价制度,明确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自治区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全市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市湿地资源数据库。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监测评价信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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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