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申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