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各零售药店: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扩大疫情摸排覆盖面,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2月3日起,建立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情况上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范围
零售药店销售“退烧药”情况,“退烧药”是指适应症含“发热”内容的药品。
二、工作要求
(一)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烧药”时,需实名登记购买人,并详细记录购买人以下信息:身份证号、现住址、手机号、有无武汉接触史、所购药品名称等。原则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人员不允许购买“退烧药”。
(二)对所有购买“退烧药”的人员必须为其测量体温,同时在登记中备注好发热人员本人购药、为发热人员代购药品、备药等情况。
三、上报流程
(一)零售药店应于每日15时前报送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登记表(连锁机构由总部统一报送)。其中,各城区定点零售药店通过邮件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非定点零售药店报送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各县(市)零售药店报送途径由各县(市)医保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各县(市)医保部门应在每日16时前将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每日情况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非定点零售药店每日情况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做好全市情况汇总并向市防控指挥部报告;各县(市)医保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情况汇总,并报当地政府防控指挥部。
四、其他事项
(一)各零售药店需将通知传达到每一位营业人员,确保登记、实施到位;印制宣传告知单,并发放给购买“退烧药”的人员。
(二)上报工作结束时间将视疫情控制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市、县两级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各零售药店上报的“退烧药”销售登记信息,请零售药店务必严格落实“退烧药”销售情况上报制度。
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医药管理科 谢宝源,电话:6026686、18074974434,邮箱:wzyyk163@163.com。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药品流通监管科 申克健,电话:5835811、13977484416, 邮箱:3205651835@qq.com。
附件:“退烧药”销售登记表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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