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2号)及《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梧医保发〔2022〕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双通道”医保特殊谈判药品纸质外配处方定点药店购药服务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及参保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桂医保发〔2021〕42号与梧医保发〔2022〕8号文件相关要求,做到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保障临床用药供应。
二、加强“双通道”医保特殊谈判药品纸质处方外配管理
(一)“双通道”医保特殊谈判药品范围。“双通道”医保特殊谈判药品范围包括自治区统一规定,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的152种“双通道”医保谈判药品(含历次国家和自治区谈判准入医保药品,详见附件1),以及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17种“双通道”医保谈判药品(详见附件2)。“双通道”医保特殊谈判药品品种随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调整实行动态调整。
(二)实行“双通道”医保特殊谈判药品外配处方医疗机构盖章管理。2022年11月1日起,在原有“双通道”医保特殊谈判药品外配处方购药管理相关规定基础上,“双通道”特殊谈判药品纸质外配处方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并加盖业务印章,方可用于我市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直接结算处方共享定点药店(即“双通道”定点药店)购药及进行医保结算。
三、按时报送纸质外配处方医疗机构盖章式样
各开展“双通道”特殊谈判药品纸质外配处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将本机构医保科印章式样的纸质版和电子扫描版(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3)于2022年10月26日前报送至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中心。印章样式资料收集及下发定点药店工作由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在首次报送后如印章式样有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送变更。
四、严格核验纸质外配处方
各“双通道”定点药店,在销售“双通道”特殊谈判药品时必须认真查验参保人提供的购药外配处方,在原有核验责任医师签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和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购药证明信息基础上,对处方所盖定点医疗机构业务印章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定点药店方可按规定供药,并做好相关购药登记工作。纸质外配处方由定点药店按规定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务必对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纸质外配处方购药服务工作高度重视,迅速做好工作部署和人员培训,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保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乱开方、乱用药、拿回扣行为。各定点药店应严格依法依规销售处方药品,杜绝变造伪造处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市各级医保部门应做好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规范和加强“双通道”特殊谈判药品纸质外配处方购药服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套骗医保基金的行为,确保参保群众合规享受待遇和医保基金安全。
附件1 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双通道”医保特殊谈判药品汇总表.docx
附件2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双通道”医保特殊谈判药品汇总表.docx
附件3 医疗机构“双通道”特殊谈判药品纸质外配处方盖章科室名称及印章式样报送表.docx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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