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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 目录内药品调出医保药品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5/14 1.1w 阅读 213 点赞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7号)有关规定,为确保新旧医保药品目录有序衔接,保障参保人合理待遇享受,加强医保药品用药管理,现就我市执行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内药品调出医保药品目录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合理保障参保群众用药连续性

根据桂医保发〔2019〕57号文件规定,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药品(以下称“重点监控药品”)共20种(见附件1),对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药品编码45项(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部调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由于本次目录调整时间较紧,考虑到患者治疗用药的连续性和执行政策的要求,现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作为我市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替代衔接过渡期,对于目前已经开始合理使用重点监控药品进行治疗的患者,在过渡期内医保统筹基金可继续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并及时替换治疗药品,2020年1月11日起我市医保统筹基金按桂医保发〔2019〕57号文件规定执行,停止支付所有重点监控药品费用。对于新入院治疗患者,病情确需使用重点监控药品治疗的,医疗机构按自费药品处理,各医疗机构应做好解释告知工作,签署自费用药知情同意书。

二、切实做好政策培训解释和执行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须及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政策学习、培训。临床医师、药师要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向病患做好政策解释告知工作。严禁在政策过渡期突击使用重点监控药品,严禁窜换重点监控药品为医保目录内药品收费,我局将重点对医疗机构在政策过渡期使用重点监控药品进行监控,如发现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存在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三、加强医保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医保局要按照《国家药品目录》管理规定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窜换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医保药品目录比对维护工作,加强对目录调整后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测分析和考核,严肃查处违反服务协议行为。

附件:

附件1: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xls

附件2: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数据库停用重点监控药品医保编码对照表.xls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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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