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问答解读
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都要求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吗?
答:按照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有关工作规定,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要求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2.集中带量采购回款有什么保障措施吗?
答:一方面是实施集中带量采购货款线上结算,保障集采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实现“快采快结”,集采货款在确认收货后30日内结清,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集采回款周期由平均6-10个月以上缩短到1个月内。另一方面,落实集采结算周转金制度,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所签订购销合同总金额的40%预付周转金,于集采周期开展的30天内预付相关医疗机构,帮助各医疗机构筹集结算资金;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
3.备案采购药品耗材的实施范围具体是什么?
答:(1)对暂未在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平台挂网,但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的药品耗材。
(2)已在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平台挂网,但因药品短缺或价格、生产因素、不良反应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应,临床又确实需要的药品耗材。
4.对于未严格执行医药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市医保部门如何奖惩管理呢?
答:市医保局已经医药采购管理工作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各医疗机构执行医药招标采购政策不到位的问题,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
(1)对不参加国家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不如实填报集中带量采购数据、未按要求备案违规线下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大量使用非中选高值医用耗材的医务人员,市医保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约谈、警示、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加强管理。
(2)对执行医药招标采购政策不到位的医疗机构,细化医保定点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严格按年度考核扣分及扣除相应的服务质量保证金。
(3)经查实存在拖欠集中带量采购货款的,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暂停支付从发现未按时支付集中带量采购货款当月起的医保基金结算款。
解读单位: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774602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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