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7号)及《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梧州市民政局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梧医保发〔2026〕2号)精神,现就开展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的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6年7月3日起的法定工作日。
二、申请范围
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一)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二)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
(三)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法人机构。
(四)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3.配备专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使用全国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6.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9.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连续满3个月。
10.按服务类型不同须分别具备的条件:
(1)提供居家护理或者社区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2)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近3年内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护理质量安全等事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原件。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其他服务机构提供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事养老、照护或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材料。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需提供,应同时提供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地为自有的,应提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场地为租赁的,应提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现场检查时租赁合同需在有效期内,且距离租赁期限届满达2年以上)。
(五)申请机构护理服务的机构需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护理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
(六)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及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2)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劳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本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违法乱纪或不良从业行为承诺书。(附件3)
(九)符合长护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十)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十一)“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信用信息报告》。
(十二)机构配置的联网计算机等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备注:以上需提供的证书等申请材料,原则上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查验原件。证书等包含正、副本的,正、副本均需提供。
五、申请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的服务机构根据所属区划可自愿向以下受理点提出申请:
(一)梧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63号五楼医保服务大厅12号窗口;咨询电话:0774-6029115。
(二)苍梧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梧州市苍梧区县政务服务大厅B15室;咨询电话:0774-2683729。
(三)岑溪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岑溪市滨江三路88号定点机构管理股;咨询电话:0774-8229690。
(四)藤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津南路47号2楼定点管理股;咨询电话:0774-7292977。
(五)蒙山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蒙山镇五福路北33号医保中心二楼203号;咨询电话:0774-6289826。
六、准入流程
(一)申请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按要求向所在辖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符合受理范围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
(二)形式审查。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综合审核。形式审查通过后,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审核小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开展综合审核。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长护服务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审核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外公示。审核合格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规划要求将其纳入拟签订定点协议的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再次组织审核,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机构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结果反馈。公示期截止后,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公示结果反馈申报机构。公示无异议的长护服务机构需完成长护险政策及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同时完成医保专线或信息系统改造、使用测试及验收,方可签订定点协议。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或举报材料的按规定进行核查处理,核查时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限。
(六)协议签订。辖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审核合格且通过公示的长护服务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由辖区医保经办机构与长护服务机构签订定点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信息公布。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长护协议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
附件:1.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护理服务机构人员花名册
3.无违法乱纪或不良从业行为承诺书
4.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
梧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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