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1/19 城事通编辑部 1.8w 阅读 333 点赞 查看原文

一、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制定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按幼儿园办学类型、等级调整收费标准,并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自治区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市区内由350元/人•月调整为500元/人•月,乡镇及以下确定为400元/人•月。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市区内由250元/人•月调整为380元/人•月,乡镇及以下确定为280元/人•月。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市区内由20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乡镇及以下确定为200元/人•月。乡镇及以下附设幼儿班收费标准由50-60元/人•月调整为100元/人•月。

第二步: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市区内由500元/人•月调整为680元/人•月,乡镇及以下由400元/人•月调整为480元/人•月。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市区内由380元/人•月调整为580元/人•月,乡镇及以下由280元/人•月调整为400元/人•月。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市区内由300元/人•月调整为480元/人•月,乡镇及以下由20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乡镇及以下附设幼儿班收费标准由100元/人•月调整为140元/人•月。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及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三)保育教育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育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育教育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育教育费。

(四)经幼儿园及家长双方协商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意义

我市现行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的规定执行,至今已12年未进行收费调整。幼儿园办园成本随着市场物价、工资待遇标准的逐年增长、设施设备持续改善的成本不断提高,办园经费严重不足,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受资金不足的困扰日趋明显。保育教育费标准提高以后,将会大大改善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提高保育保教质量,改善办园条件,缓解办学资源不足的现状,同时能让幼儿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


解读单位: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收费管理科 汪杰军

联系电话:0774-385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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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