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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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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