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韦贤康就《〈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梧农局规〔2022〕1号、以下简称《基准》)进行了解读。
一、请您介绍一下《基准》的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韦贤康: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
二、请您介绍一下《基准》的制定意义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韦贤康: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出台《基准》十分必要。
三、请您介绍一下《基准》的主要内容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韦贤康:
《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活禽经营不按规定分隔设置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的
处罚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活禽经营不按规定分隔设置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适用情形:
从轻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首次被处罚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首次被处罚,且造成一般程度危害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两年内再次被处罚的。
裁量标准:
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10000元(含本数)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处15000元(含本数)以上20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四、解读机关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774—382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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