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结合梧州市实际情况及农业农村工作特点,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对《基准》进行如下解读:
一、《基准》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基准》的适用范围?
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时,适用《基准》。
三、《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哪些规范?
《基准》以清单的形式,对《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罚则,分别制定了从轻、一般、从重的适用情形,以及对应的处罚幅度。
四、《基准》对罚款处罚的幅度如何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有关内容,对罚款处罚的从轻、一般、从重的罚款幅度作出规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情况下,从轻处罚的罚款在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范围内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高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范围内确定。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梁珊
联系方式:0774—382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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