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明确了从2020年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明确了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责任分担机制。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各级人民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梧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的基础上,结合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新形势,以强化预算执行为抓手,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基本原则、具体分担办法。
(一)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我市各级政府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一是自治区通过统一编制全区基金预算,发挥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共剂作用;我市按照自治区统一编制的基金预算,将预算收支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市本级视同为一个县(市)进行管理,下同],切实落实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未能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短收及超支部分、因不当管理被中央扣减转移支付的、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由县(市)全额补足或承担。
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全区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市)政府责任,合理确定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强化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
(二)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我市各级政府责任分担的具体办法。
1.明确了自治区与设区市对基金缺口的分担比例。由于这部分内容是缺口资金分担的必经步骤,为了保证缺口资金分担步骤的完整性,因此参照桂政发〔2020〕23号保留这部分内容。按照以下顺序分担:
(1)自治区通过使用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后能够实现全区基金预(决)算收支平衡的,不要求梧州市对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进行分担。
(2)如全区仍有缺口,由自治区动用经批准收缴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运营收益对全区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进行弥补。
(3)如全区仍有缺口,由自治区统筹考虑全区财政投入能力、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通过动用自治区基金结余对全区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进行弥补,其中每年动用的自治区基金结余不高于上年末自治区基金滚存结余的10%。
(4)如全区仍有缺口,且按规定需要梧州市承担责任分担资金的,由自治区与梧州市按1∶9 的比例进行分担。
2.制定了各县(市)对基金缺口的分担比例。根据梧州市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总额,按县(市)当年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占全市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县(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担。
3.明确了各县(市)的责任分担资金在次年5月15日前转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主要考虑到基金决算数据通常在次年4月份定稿,各县(市)责任分担资金的结算须在基金决算数据定稿后开展。同时参照自治区做法,对于县(市)未按规定时间归集责任分担资金的,扣减下达该县(市)的转移支付。
四、解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梧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社会保障科
联系方式:385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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