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改革,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为了保障改革顺利开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一系列文件。从2015年到2019年,中央已经进行四批试点,2020年已经在全国铺开改革。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中农函〔2019〕17 号),梧州市是全国第四批试点单位,于2019年5月启动,要在2020年10月完成改革试点任务。2019年8月,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要求,印发了《梧州市推进全国第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梧办发〔2019〕94号)。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为了按期完成中央赋予我市的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草拟了《梧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2020年2月18日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31个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其中,苍梧县政府等4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市委组织部等27个单位无修改意见。根据有关单位反馈的意见,以及梧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3月30日黄恩副市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指导意见》(送审稿)进行审议,会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题会议的要求,再次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报市政府核准。
(二)目的意义
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置股份、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加强管理,有效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的收益权和分配权,促进集体经济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推进农村集体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大限度分享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红利。
(三)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2.《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
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中农函〔2019〕17 号)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
5.《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推进全国第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梧办发〔2019〕94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合理折股量化资产。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和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对象、范围、计量价值、折股方式、成员享有份额标准以及资源性资产是否折股量化等重要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后执行。
(二)合理设置配置股权。股权设置原则上以成员股为主,可设置人口股、土地股、农龄股(贡献股)、资金股等股权种类,股权种类的设置应体现公平原则,可以只设置一种股权,也可以同时设置若干种股权。一般不提倡设置集体股,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创新股权种类设置。各地应充分尊重民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种类的设置。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制度。
(三)探索股权有效管理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给其成员的股权,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探索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等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
(四)强化农村集体股权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管理主体,改革后,由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股权登记台账,股权变动、年度经营、收益分配等情况要及时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工作,《梧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乐
联系电话:0774—385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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