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市民了解梧州市民政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我们整理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一看就懂、一查便知。
最低生活保障
问:最低生活保障有名额限制吗?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并无名额限制,始终秉持着符合条件应保尽保的原则。只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经申请和审核认定,即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问:梧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如果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的话,将会及时向广大市民群众公布。
问:最低生活保障中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
问:到哪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以及如残疾人证、医疗支出票据等其他能说明困难的材料,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若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问:可以在网上自助申请低保吗?
答:市民可关注“梧州民政” 微信公众号,点击“救助申请”,即可通过手机网上申请办理低保救助。也可直接识别下图二维码进入救助申请界面: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后,要怎样才能最终确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认定需经过多个环节,具体流程为: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入户调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屯公示(如果公示有异议的,需要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作出认定意见—在县级民政局官方网站及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上长期公布。
问:子女和父母的户口没有在一起,为什么还要核查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
答:家庭成员有相互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使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时也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成员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半给付;父母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低保的,赡养费按低保边缘标准折半计算。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除非子女是低收入人口、现役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被认定为失踪失联、下落不明人员、年满60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或未满18周岁人员、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不计赡养费。
问:家庭有一辆小车还能申请低保吗?
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或实际长期正常使用经营性车辆(含出租车、网约车、货运汽车、面包车等)、享受型(豪华汽车)车辆(含豪华摩托车)、消费型车辆(含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如果家庭成员拥有车辆后发生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并按单人户将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的,家庭成员实际购买价格在5万元(含)以下(以实际交易发票为准;没有交易发票的,按当时市场评估价确定)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国产品牌小型机动车辆,经核查情况属实且收入及其他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话,可以申请低保。
问:纳入低保后,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多少?
答:低保审核认定通过后,民政部门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目前,我市万秀区、龙圩区的城市低保是以补差的方式确定保障金,其余均按分档确定保障金,但由于我市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各县(市、区)城乡低保分档的保障水平也不一样,具体情况可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咨询。
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根据困难程度分类救助?
答:(1)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2)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A类和B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产业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给予6个月渐退期。
问:残疾人都能纳入低保吗?
答:(1)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2)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个人为单位纳入低保;(3)对于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纳入低保;(4)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纳入低保。
问:什么情况下,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3)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4)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5)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下同)中的重病患者(指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职业病(尘肺等)、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或未患有上述重病但长期卧床6个月以上;(6)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7)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8)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问: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能纳人低保吗?
答: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病自行负担住院医药总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行负担住院医药总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根据申请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含),未痊愈仍需要治疗的重病患者(伤者)本人根据申请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问:收不抵支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低保?特殊情况的家庭计算收入时如何扣减费用?
答:因病、因残、因灾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确有困难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问:脱贫户还能继续纳入农村低保吗?
答:脱贫后,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符合条件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继续纳入农村低保。(1)对收入水平已超过脱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2)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务工收入,因重大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
问:什么情况下,会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6个月无法联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记录后可以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问:什么情况下,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2)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3)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4)为了骗取或多占低保金而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家庭变化情况的;(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如何避免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现象?
答:申请低保时,申请人是低保经办人员或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需要卡折代管的,以及申请人属于公职人员近亲属的,要如实申明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认定时,对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要卡折代管的申请人,以及属于公职人员近亲属的申请人进行单独备注,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在审核、认定过程中相关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回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备注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问:低保如何开展动态管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查结果予以随机抽查核验。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停发或者增发手续。
问:群众如何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
答:(1)群众可以对低保公示情况提出异议,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1)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2)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问:什么人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什么情形可以称为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什么情形可以称为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问:家庭财产有哪些情形不能纳入特困供养?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超过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2)拥有机动车辆(非营运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农用无人机)。(3)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含非居住类房屋)。(4)申请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救助供养期间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等不动产(征地拆迁、危房改造等除外)。(5)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6)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所属或应得财产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7)实际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8)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属于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等就读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重度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重病患者,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内服刑、经批准逮捕羁押或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7)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出示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有义务出示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3)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在声明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同意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办理特困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群众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则进入审批环节)—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认定通过,发放供养金;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目前,我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1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如果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的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会随之调整,民政部门会及时向广大市民群众公布。
问:如何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行吃饭、自行穿衣、自行上下床、自行如厕、室内自行行走、自行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问:对于评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有什么补助?
答:评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照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照料护理补贴;评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照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发放照料护理补贴;评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问:哪些情形要终止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经批准逮捕羁押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内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特困人员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停止救助供养待遇。再次取得联系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停止期间的救助供养金不予补发。(7)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可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分为急难型困难对象和支出型困难对象:
(1)急难型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支出过大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问:家庭和个人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问: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临时救助标准一般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由审核认定单位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内(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认定;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至2倍(含)的,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认定;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至6倍(含)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决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认定。
问:一个家庭可以多次申请临时救助吗?
答: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一个家庭(个人)年度临时救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问:家庭财产有哪些情形不能申请临时救助?
答: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要符合条件,不能有以下任一情形:(1)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家庭拥有可解决本次支出事项的货币财产或其他家庭财产;(2)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4)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存在大额财产转移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问:什么是低保边缘家庭?
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纳入低保边缘家庭:(1)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具体以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为准,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问:我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2年1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560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0200元。如果我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进行调整的话,将会及时向广大市民群众公布。
问:什么是支出型困难家庭?
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纳入支出型困难家庭:(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3)家庭因大病重病、因重度残疾(包括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因高龄不能自理无人照顾、因大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大学等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问:如何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
答: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等基本程序进行,与申请低保的流程和方式一致,群众可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乡镇(街道)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简化工作流程,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群众无需重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问: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后能享受什么政策?
答:(一)基本生活保障
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可按单人纳入低保。(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二)医疗保障
1.参保资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个人负担应缴费金额的40%;
2.大病保险倾斜: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3.住院救助: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4.依申请医疗救助: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三)住房保障
1.公租房申请: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本市三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若在本市三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商业、办公、仓储、车库、车位、综合性用房等不动产)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具有本市三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三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的,可申请公租房。
2.危房改造: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唯一住房是危房或无房或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且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的,可申请危房改造。(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住建部门)
(四)教育保障
1.义务教育生活补助: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可向学籍地就读的学校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可向学籍地就读的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3.中职国家助学金: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具有正式学籍的中职在校学生,可向学籍地就读的学校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
4.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市本级高中(中职)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梧州市及各县(市、区)社会救助政策咨询与监督服务热线
以上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对应热线咨询;如发现社会救助领域“漏保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也可通过以下渠道监督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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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4-381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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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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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 |
0774-2680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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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 |
0774-7296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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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 |
0774-6286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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