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近日,我区出台新政策,由区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我市即将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项目主要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3元;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2567元、2053元和154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此外,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相关业务科室正在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后增加的待遇补发到位,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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