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西江机场净空一体化图综合考虑了梧州西江机场现有障碍物限制面、飞行程序、最低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无电磁干扰源设施部分)、飞机性能等控制要求,以及机场总体规划相应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依据国家及民航行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现行航行资料制作。图中控制范围是以梧州西江机场基准点和梧州导航台为中心半径55公里的区域。涵盖梧州市、贺州市、贵港市、玉林市、肇庆市、云浮市所辖区域,按照地市行政区域地界的范围进行分块管理。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四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就西江机场净空一体化图与相应管理办法等配套机制一并向社会公布。
二、使用管理机制
梧州市、贺州市、贵港市、玉林市、肇庆市、云浮市人民政府和民航中南管理局共同划定机场航行服务程序保护区域,按照地市行政区域地界的范围进行分块管理。净空一体化图具体使用规则如下:
1.净空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审批后,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应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角点坐标(WGS-84坐标系)、拟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人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备案,抄送梧州机场公司。对于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需安装航空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应安装实施方案报梧州机场公司。
2.拟建的建/构筑物确需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及相关净空审核流程,征求监管局意见。
3.如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征求监管局意见。如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二十五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通报梧州机场公司,以便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二十五个工作日与空管单位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报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4.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监管局意见。
5.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无线电台站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电磁环境有源干扰等部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征求监管局意见。
6.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运行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警用航空运行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7.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为包含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三、维护机制
净空一体化图原则上不宜频繁修改。确有必要因新增建/构筑物、地方规划调整等因素修改净空一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民航中南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调整,或因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民航无线电台站调整及机场改扩建、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等,需对净空一体化图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开展修编。民航运行所需控制高度低于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在净空一体化图完成修编前,民航有关单位应将相应高度控制需求报民航中南管理局,民航中南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核后,向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区域高度控制意见,或者暂停相应区域净空一体化图的使用,恢复到原有净空审核工作流程。
解读单位:梧州市民航发展中心
解读人:邱韬
联系电话:0774-313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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