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以下简称《任命办法》)已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任命办法》的背景
为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开展行政复议人员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任命办法》。
二、《任命办法》的政策依据
(一)《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三)《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三、《任命办法》的架构及主要特点
《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共九条,主要规定行政复议员任命条件、任命程序、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一)行政复议员任命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2018年1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二)行政复议员任命流程。复议员由市司法局提名,报市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三)行政复议员享有的权利。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