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市政府出台《梧州市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实施办法》(梧政发〔2021〕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0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8日、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对贯彻实施好《条例》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条例》和上述两个通知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督查”平台移交问题线索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第1期)要求,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五大方面:
(一)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共提出9条具体要求,促进政府督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明确了政府督查实施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并进一步规范了上级开展综合性、专项督查和国务院、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平台交办问题线索办理程序。
(二)强化尽职履责,提高行政效能。共提出4条具体要求,明确职责权限,促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切实担负起抓好政府督查工作的责任,履行好职责。
(三)优化方式方法,提高督查质效。共提出3条具体要求。一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并重;三是科学运用督查方式,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四)注重结果运用,坚持奖惩并举。共提出3条具体要求,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一是建立“红黑榜”督查通报制度;二是明确获得国务院、自治区督查激励以及被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督考办“红黑榜”督查通报与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挂钩。三是市督考办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政府督查干部队伍建设,把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严实的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加强督查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督查干部政治、业务综合素养;市督考办履职经费要列入本级预算,为做好政府督查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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