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桂发〔2021〕6号),以及《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精神,对学前免保教费的受助对象进行了调整。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做好乡村振兴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受国家资助的保障水平,加强梧州市学前教育资助的管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印发了《梧州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梧教办〔2021〕114号)。
二、主要内容
(一)继续根据《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9〕13号)精神,全市学前免保教费的标准不变,为每生每年1500元。
(二)受助对象由原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调整为:对经市及县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在园的: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及支出型低收入对象。
三、文件实施时间
从2021年11月9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梧州市教育局
解 读 人:李柳萍
联系方式:0774-382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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