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实际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提交工作日、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梧州市房屋网签备案网络平台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当事人签订纸质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首页、合同当事人页、合同签章页(原件)。
(二)提交地点。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地址:新兴珠宝路1号第1幢地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房产管理科。
(三)机制保障。《通知》明确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若有逾期提交、纸质材料与网签合同信息不符的,将限期其整改,逾期整改的,将暂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至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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