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列入《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相关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病媒生物是传染疾病、传播疫情的重要媒介,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是防止传染病疫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途径。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作用,要求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丰富爱国卫生工作内涵。国家也要求加强公共卫生法规规章的建立完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需要。市委提出我市努力打造“一极三城”、加快建设“四个梧州”战略举措。我市经过不懈努力,在2021年荣获国家卫生城市称号。近年来我市行之有效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验方法,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出台《办法》对建设“宜居梧州”“文明梧州”人居环境十分必要。
(三)推进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城乡卫生面貌不断优化,人民群众健康状况不断改善。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仍在机制、规划、建设、监管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急需制定规范予以解决。出台《办法》对促进我市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过程
《办法》启动立法后,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在各城区、各市直机关、团体院校等开展病媒生物防制调研,起草《办法》草案并经过征求意见、论证研究后形成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组织到县(市)调研,实地到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等场所调查,与相关部门专题研商修改《办法》,并向自治区病媒专家、立法专家、法律顾问和社会各界等征求意见,经过集体论证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统一了意见,并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1年12月27日,梧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国家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郴州市、南昌市、秦皇岛市、乐山市等外地同类文件而制定。
四、《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由于结构简单、条数较少,故不分章。条文按定义和原则、工作职责、基本防控措施、重点防控措施、服务机构和药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依次排列。
(一)确定工作原则。衡量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标准在于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其根本在于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因此应当以环境治理为本,减少药械的使用,避免破坏生态和环境。《办法》确定了“坚持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等原则方针,并统领整篇《办法》。(第四条)
(二)明确职责分工。为促使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分清职责、压实责任、齐抓共管,《办法》分别明确了各级政府、爱卫机构、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其中,明确了分工责任制,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商场、市场、餐饮、饭店等以及居民小区和个人,均需对本单位、本区域、本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第五条至第九条)
(三)规定防控标准和措施。《办法》规定了防控的标准是“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目前我市城区建成区的密度水平要求要达到国家标准C级,今后的密度水平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办法》根据我市除“四害”相关《实施方案》《工作指引》和自治区级、市级病媒专家的意见,明确了各责任单位和个人日常消除“四害”的具体措施;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规定,明确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的防控规定,以及农村地区的防控工作。(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四)规范服务和监督。明确病媒生物防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服务条件,规范药物、器械的管理,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控的监督检查,推进行业有序发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五)设置法律责任。根据我市实际,为保障病媒防制措施落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办法》有必要对重点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违反相关病媒防制规定的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而设置,与上位法的表述一致。
解读机关:梧州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74-3866135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