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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梧州市桂江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1年—2025年)》政策解读

2022/01/09 城事通编辑部 1.3k 阅读 210 点赞 查看原文

一、制定《规划报告》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为履行法律赋予的部门职责,迫切需要根据当前形势编制新一期梧州市桂江河道采砂规划,指导梧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采砂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采砂安全有序。

(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需要。

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许可(发证)和执法监管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依据。做好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河道采砂管理夯实基础。编制和落实采砂管理规划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全面推行河长制关于水域岸线管理规划的要求,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需要。

二、制定经过

2020年初梧州市水利局启动桂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受梧州市水利局委托,由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经审查、修改、评审等程序,形成了《梧州市桂江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1年-2025年》,并于2021年12月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1月8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8日);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订);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修正);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

(十二)关于印发《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水政法〔2014〕11号);

(十三)《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梧政发〔2015〕32号)

(十四)《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2〕54号)。

四、《规划报告》的任务

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分析梧州市境内桂江河道采砂现状及监管情况,分析总结砂石利用与监管中存在主要的问题;分析河道演变规律、演变趋势及对河道采砂的限制和要求;根据河道水文泥沙特性、泥沙输移和补给规律,统筹考虑区域内经济发展对砂石的需求,合理确定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及分配规划;在深入分析河道采砂对河势控制、防洪安保、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它方面影响的基础上,科学划分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并按照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要求,对砂石开采的主要控制性指标加以限定;初步分析采砂后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及水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认真总结以往采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采砂规划实施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加强采砂管理的政策制度建议。

五、《规划报告》报告的主要结论

(一)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秩序,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滥采超采等违法采砂活动,维持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沿河两岸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服务经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开展梧州市境内桂江河段采砂管理规划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桂江流域京南至河口河段,地貌单元属桂东南低山丘陵区,北部为大瑶山系,东南部为云开山系,两岸山脉走向多呈北东或北北东向。本测区位于华南加里东地槽西南部,山顶高程130~265m,植被较茂盛,树枝状水系较发育,桂江河流呈“之”字型自北西流向东南,河床呈宽“U”字型,河床宽200~370m不等,在河流凸岸可见第四系一、二级阶地分布,多呈不规则的长条状,相应的河流凹岸往往岸坡较陡,自然边坡30~40°不等,局部河床边缘可见岩石裸露。有历史资料记录以来,桂江河道未有改道情况发生,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河砂资源的需求,在规划期内合理、适量的开采利用河道河砂资源是可行的。

(三)综合考虑河道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涉水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河道来水来沙条件和河砂开采后泥沙的补给情况,本次根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禁采区、可采区对规划河道进行采砂分区划分符合河道采砂管理需要。

(四)本规划在对现有采砂点和已有规划成果的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对河砂需求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分析,本次共划定可采区7个,总长17.68km;保留区0个,禁采区8个,总长60.12km,合计77.798km。规划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总量25万m3/a。

(五)按照规划要求,在可采区适度开采河砂,对河道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水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不利影响较小。经环境影响评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规划方案是可行的。

(六)拟定下列时段设定为禁采期:①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15.80m时;②主汛期内,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时段。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条件是: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已达50mm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③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④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隧道、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⑤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较大的时段;⑥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七)为避免采砂对两岸岸坡造成不利影响,可采区边界至岸坡应留出相应的安全距离,即河床横断面从岸坡坡脚开始算起,往河中方向设定一段禁采区,禁止采砂作业,采砂区距岸坡安全距离即禁采区范围。

(八)本规划仅适用于本次规划的河道范围,是划定禁采区、可采区,规划采砂行为,指导采砂活动的规划依据。规划实施以后,河段开采区得到明确,便于采砂的监管与执法,超量超深采砂、乱挖滥采等各种违法采砂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改善当前因违法采砂造成的一系列涉水问题。

解读单位:市水利局

联系人:曾振彬

联系电话:0774-382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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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