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精神,为切实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现就贯彻落实产业园区内企业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及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不需办理申报手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20%降至19%。
(二)对属于产业园区内的参保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或16%。
(三)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两年,即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二、产业园区内企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惠费率的条件及申报审核程序(详见附件1)
三、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及程序(详见附件2)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6月28日
附件1 产业园区内企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惠费率的条件及申报审核程序
一、范围和条件
从2016年5月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桂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14%或16%的优惠费率。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补缴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补缴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费率政策。
二、申报审核程序
符合实行单位缴费比例为14%或16%的企业,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单位申报:由企业负责填写《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降费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降费申报审核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向社保局提出申请。
3.社保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加盖公章确认,完成审核手续。
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在企业成立30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已经审核确认的,当企业名称、法人、注册登记或生产经营场地等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办理申报审核手续。已经审核确认的,当不再符合产业园区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条件时,应及时向社保局申请调高费率,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保局通报有关情况,社保局将加强稽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费率。对于企业不及时申报调高费率的,社保局核实后,在补收企业少缴部分的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附件2 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
依法全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缓缴期限
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起色、且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未申请接续缓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缓缴期间待遇
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缓缴审核程序
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缓缴申报审核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并附相关材料后,向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向社保局进行申报。社保局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应填写承诺补缴期限、补缴金额(含本息)和逾期不补缴应承担的责任等。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签订承诺书的,社保局将作出不予审核意见。
2.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县、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缓缴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按规定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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