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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锦、陈家雄诉你公司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梧州劳人仲字〔2025〕第671、672号),本委于2025年8月22日已做出《仲裁裁决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裁决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广西梧州市蝶山二路23号西湖大厦8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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